在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分配这一问题上,通常是以交管部门的法律文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则进行判定和协商处理,而此文书的权威性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如若有行人擅自穿越马路并因此遭遇不测,致使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甚至失去生命,那么按照相关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人自身负责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从宜人、尊重人本思想的角度综合考量,不可否认机动车在此类事件中的角色仍然不容忽视,也许对于当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仍需要对其可能的次要责任承担相应义务。
此外,当有人员因此类交通意外受到伤害,则可以通过汽车内部设定的保险机制,以机动车购买的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为基础,由保险公司在规定有效期内对其进行合理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