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挥霍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甚至仿冒制造另一方的共同债务试图以图占有对方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通常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在公平公正地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时,对于该方当事人应酌情予以减少分配份额,乃至可以不分给他任何财产权益。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刻意转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此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犯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定”的罪行,将会受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的处罚。
另外,如将已被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控制(即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情节严重者也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因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罪名并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其刑罚力度同样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