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费用能否退还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在中介机构成功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协议后,由于非中间商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最终的交易告吹,此时中介方有权保留或者返还部分中介费用;
二是,如果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未能成功促成双方的交易,那么其就没有权利索取中介费用,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收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最后,中介机构若成功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最终不能完全履行该交易,则中介方需向买方全额返还所有的中介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