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所赋予的效力包括对已生效合同的变更以及对其的解除。
在合同生效之后,由于一些不可预见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本前提条件发生变动,此时若继续维持原合同关系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磋商。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损方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该份合同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