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合法夫妇各自独有的财产,必须在解除婚姻关联之前加以明确区分。
这种在婚姻最初阶段就已经被确立并确认的财产权益称为“婚前财产”,在离婚程序进行期间,这些财产将不会被列入可供分配的范畴之内。
换言之,它们将被视为当事人各自本人的财产,继续由各自拥有和控制。
然而,如果双方提前做出了涉及婚前财产归属性质变更的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那么在离婚后续过程中,协议内容也将随之生效。
由此,婚前财产便从个体私有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因素。
在这个情况下,原来属于单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将被纳入到离婚财产可供分配的范围内,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酌情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