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时,有助于获得胜诉的有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具备良好的经济实力,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以及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等优势条件;
2、如果处于纠纷中的对方存在严重疾病隐患或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或者对子女进行了严重的虐待行为等不宜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情况;
3、证明与子女间缔结了深厚的亲情纽带,能够充分爱护并关心他们的成长;
4、基于严格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提供其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确实可信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