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盗窃行为所引发的财产损失问题的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界定的具体内容,若某一民事主体通过具有破坏性的方式实施了盗窃活动,并在过程中导致了公、私财产的损害,那么依据此类情况,我们将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加重其应得的惩罚;
然而,如果在该起案件中,行为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与刑事责任相关的条例,此时我们将会选择其中最为严重的那一项罪名,对涉案者施加更为严厉的惩处;
假如盗窃行为已然完成,但行为人为掩盖罪行或者其他目的而故意损毁财物,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数罪并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行为中并不构成犯罪,但在事后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损毁他人的私人财产,此时他的行为同样构成刑事犯罪,我们将依法对其进行追究——以故意毁损财物罪作为此类案件的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