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主要对象为公款。
这其中涵盖了国家、集体所拥有的货币流通资金,同时也包含在由国家进行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存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有之货币财产等等。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所谓公款,就是公共资金、国有资金和特定类别的物品与物质,以及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如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所拥有的资金总称。
倘若在国有企业或公司环境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体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动该企业、公司的财务资源,那么无疑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权益。
同样地,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或者企业内部,若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对以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进行不当运用,也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