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但另一方对此持有异议,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实现离婚愿望。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好您们的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以及完整的起诉状及其附件,然后将它们送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求。
请注意,当被告的住所在址与其长期居住地点不同时,应遵循长期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则。
在相关法院接收到您的申请并经过审理之后,如果核实夫妻之间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状况,那么他们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以下五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志性事件:
首先是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其次是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第三种情形是有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屡次训教仍未改正者,第四种情况即双方因为感情纠纷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最后一种即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