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纪录可为证明劳务关系之有力依据。
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双方未能签署书面劳动合约,则薪资支付凭据或相应的详细记录、以及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所支付的费用等相关证据便可成为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当我们手头上已经拥有劳动合同时,自然以该合同为准;
而在缺乏此类文件的情况下,薪资纪录便成为了我们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首选工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