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需要如此。
立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所处置的是其本身所有的私人财产,这是一种自我决定的行为方式,无需经过任何他人的签名确认或征得他们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每一位自然人均有权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遗嘱以处理自己的私人财富,并且还可以指派遗嘱执行者负责相关事宜。
而且,自然人亦有权力立下遗嘱把自身拥有的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单一人士或者数名指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同样地,自然人也可以立下遗嘱,以赠予的形式将个人财富赠送给国家,社会集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以及个人。
最后,自然人还有权利依据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