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的实质即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公共场所临时摆放物资或设置其它附着物。依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这类行为将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并可能受到以下法律制裁:首先,占用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机构,亦或是其它相关部门有义务敦促当事人实施整改措施,并在适当时间内达成目标。倘若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则可能被处以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其次,如果因占用城市道路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影响交通顺畅、妨碍消防救援等情况,占道经营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