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被判定随其生母居住,除非生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被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致使孩子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2)尽管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此时父亲若提出子女跟随自己生活请求;
(3)由于其他未知原因,例如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生母生活。
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子女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前提是必须确保这不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其次,对于已经成长至两个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方以及母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1)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非生活方面的原因导致失去了生育能力;
(2)如果该子女已经跟随某一方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突然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3)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拥有多个子女;
(4)如果其中一方所生的子女生育在对其健康成长有益处的环境中,而另一方存在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甚至存在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情况,不适宜跟子女生活在同一家庭中;
(5)在上述各项因素相同的条件下,如果双方都希望子女跟从自己生活,但儿童一直跟从祖父或外祖父共同生活了许多年,而且特别是当祖父或外祖父提出并且能够提供协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支持,这将成为小孩称为由父亲仍母亲生活的优先决定和考虑因素。
再者,关于子女年龄超过十周岁的特殊情况,鉴于他们拥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力,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以子女个人意见为准。
同时还需考虑父母双方如何公平、公正地轮流养育和照顾孩子。
在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通过理性、包容的方式来商量如何轮流养育孩子,这些方法都是被允许的。
离婚之后,子女应跟随谁生活,通常根据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幼儿一般会判给哺乳妈妈负责抚养,而青少年的抚养应依据他们的最佳利益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