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由双方各自证明彼此之间的感情关系已不能挽回并走向破裂地步时,那么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时便必需以情感纷争为主要导火索,同时,所提交证据还需充分证明双方在这期间已经持续达到两整年。反之,倘若夫妻二人非因离婚而分割居住,那么分居之理由并不须局限于感性问题上,而有可能是由于教育、职业规划或是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