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秘密窃取行为中的秘密概念解析:
(1)该秘密并非对所有人保密,仅为对正在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员以及被盗财物之控制人产生作用;
(2)这种所谓的秘密,仅代表行为人员在主观意识层面的认知,简言之,即行为人为自己设定,认为被盗财物的控制者并不知晓或没有察觉到他们的盗窃行为,然而这种主观相信,实际上对于秘密窃取行为的认定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力。
II.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其实际行为事实的关联性,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之时,自认为被盗财物的控制者未曾发现其非法占有行为,但实际上的确如此,此种情形堪称最为经典的秘密窃取行为案例。
(2)行为人在进行盗窃之时自认为尚未被财物控制者觉察其不法行为,然而实际上控制者早已洞悉了行为人的行为,此举便称之为“掩耳盗铃”之作为。
尽管控制者已有所察觉,但此种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控制者的察觉对行为人的秘密窃取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3)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尽管自认为财物控制者已经意识到了他们的非法占有行径,然而实际上控制者却毫无知觉,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控制者不曾察觉,但这已经无法归类于秘密窃取的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