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理解法定赡养义务所涉及的具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其中包括三大类人员:第一,已成年并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子女需向他们的父母履行赡养、扶持及保护等义务;若子女未能履行这些责任,父母尤其是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窘迫的父母有权寻求子女给予相应的赡养费用以帮助改善生活。第二,对于具备需要履行义务的经济条件且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身份的人士,当子女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以致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的生活陷入困境时,他们也同样有义务去照顾这些老人。最后,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意定赡养义务亦有所规定。譬如,当遗嘱继承或遗赠指定了某些附带义务时,相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就必须遵循这些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经有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提出请求,他们便可能被剥夺接受义务部分财产份额的资格。
其次,我们来探讨意定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含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履行义务。未经合理辩解而未能忠实履行义务者,经法定程序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取消其在附义务部分财产来源上的权益。值得补充的是,赡养义务的实施还依赖于赡养义务的激励机制。按照该原则,如果丧偶儿媳对其公公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则依法享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然而,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非法定,若两者另立协议约定其对双方的赡养内容,则需严格依照协议执行,否则违约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虽然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法律却对此类善行进行了积极的引导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