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约定,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时,其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
若由于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疏忽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坏且必须进行修复的话,此时,该租赁物损坏产生的责任便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当然,若出租方在此之前已预先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必要的修理和维护,那么他们将有权利向承租人进行追讨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