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妇情感破裂的情形,两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请。
若是选择离婚的一方,其需要携带婚姻有效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等重要文档以及上诉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被告住所地与常驻生活地点并不相同,则应将案件移送至常驻生活地点对应的法院进行审判。
待法院收到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倘若发现夫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法官通常会宣布离婚判决,此种情况下,案件调解无效。
此外,下列情形也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涉嫌重婚或者存在与人同居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进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多次劝诫无果;
(4)由于感情问题长期分居达到两年时间;
(5)除上述几类情况外,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