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患者可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根据不同
伤残等级,发放标准如下所述:
一级伤残者可得27个月的个人薪资;
二级伤残者可获25个月的个人薪资;
三级伤残者可获23个月的个人薪资;
四级伤残者则可获21个月的个人薪资。
2.除上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工伤患者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处每月获得
伤残津贴,该津贴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者得享个人薪资的90%;
二级伤残者得享个人薪资的85%;
三级伤残者得享个人薪资的80%;
而四级伤残者则可获个人薪资的75%。
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区的
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予以补足。
3.倘若不幸发生工伤的职工达到了法定
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应的
退休手续,那么就不再能领取伤残津贴。
然而,他们仍有权利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如若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所得,对应的差额部分仍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予以补充。
同时,对于因工致残且已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员工而言,他们的伤残津贴结合基本
医疗保险费,将会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作为缴费基数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
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