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男方不赞同离婚之事项上,女性有权向男方居住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是否将此实际情况裁定为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则需交由法院视事实情况以及对二人是否符合婚姻感情完全破裂之条件进行全面评估与综合判断。
当确实能够证明二人无和解的可能性存在时,方有资格宣判准予离婚;
反之,若无法证实这一点,那么法庭将不得不宣判不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