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双方决定离婚并将房产过户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该房产专属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当子女还处于幼年期,监护人有义务以最大化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能。
监护人除了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存所需之外,所有形式的处分被监护人所持有的财产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随着子女逐步成长成熟为成年人,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出售该处房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