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当事人被申请取保候审并不是基于其被拘留的时长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关法律资格,而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该款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针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是根据事实证据推断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由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若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最后则是当事人于羁押期限届满之时,相关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须进行取保候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