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责任,赋予了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
当他们接收到被拐卖儿童及家人的解救请求或是得到他人的报告和预警时,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救,否则,若因未能履职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即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严重后果"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1.直接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家庭成员遭受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不幸境况;
2.致使被拐卖儿童被迫转移、藏匿或转卖,无法及时获救;
3.连续三次以上未能将被拐卖儿童有效解救出来;
4.由于未履行职责对被拐卖儿童未进行解救,从而引发社会恶劣反响;
5.以及其他一切可被认定为产生严重后果的特殊状况。《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