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中,若肇事方被认定为全责,则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用的要求合理合法。
由于车祸事故发生后,人身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即侵权者和/或受害者)可能面临需要康复修养、失去正常工作能力等困境,因此他们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赔偿。
然而,误工费用并非对所有类型的受害人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误工费乃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至完全恢复之前这段时期(即适当的误工时间)内,因不能正常履职而导致收入实际锐减的部分所需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