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涉及到违约损失赔偿问题时,可参照这些法律法规做如下解释和应用:
即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故意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约定无法实现,那么这一方必须对其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可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予改正过错的机会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实际产生的所有损失持平,该损失需包含合同执行结束后乙方仍然可能得到的所有潜在收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