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可进行相互借贷往来,然而前提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借贷款项的相关协议及文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制定与签署,并确保其在内容上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协议失效的问题;
其次,对于接受借款方而言,所述款项须专款专用,即必须完全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再者,借贷事项在启动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专门决议程序批准,并且借款金额亦应以现行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来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