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通常是无法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分割操作的,唯有用到如下两种特殊情况之一时,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亦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一)如有任何一方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损坏以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等恶劣手段,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利益,这类情形;
(二)当有一方肩负着法律规定的某项扶养义务,然而其所扶养之人因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而另一方却未能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之际,此时亦可视情形允许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