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协议若要具备效力,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首先,协议各方当事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当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而对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这样的合同主体,其行为能力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仅当这些组织在经由合法程序注册并取得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唯有在这种情况下与这类组织签订的合同时受法律所保护的。
其次,协议应体现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真实的意思表示乃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先决条件。
只要合同当事各方的意思表示存有失实之处、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达成协议,抑或是趁人之危、故意逃避法定职责,甚至在背离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行为,均会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最后,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可触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具体来说,合同条款及目标不应违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而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情形下,也应避免违反国家对于某些事项的禁止性限定。
此外,协议内容和目标同样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众人身安全构成危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