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我们可知有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遗嘱继承人可以包括具体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其婚生或非婚生的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兄弟姐妹及其祖父母和外祖父也是法定的遗嘱受益人;
再者,若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能够全力赡养公婆或岳父母,同样可以被赋予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
并且,除了上述具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群之外,对于那些在继承过程中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或是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物质帮助的人士,也可在合理情况下得到部分遗产分配。
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法律阐述:
在遗产传承的过程中,候选人选择遵循如下顺序:
首先是第一顺位:
即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
自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日起,将优先选取第一顺位进行遗产的继承处理,而第二顺位则不得参与此次继承过程。
若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遗产传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