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分包行为而言,从一家
劳务分包单位直接转交给另一家劳务分包单位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务分包单位与下属班组之间进行转账,这种情况应该是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大型劳务分包单位通常会设有多个工种的班组,并采用以下两种结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首先,以每日工作为基准计算报酬;
其次,即所谓的“
承包活计”,通过确定每个工作量单位(比如米、平方米或者吨)的价格来支付给班组。
这种方式有助于防止工人消极怠工的现象发生,实际上只是一种针对班组的结算方式罢了。
大多数总包单位也倾向于选择使用第二种方法与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结算。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