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动产存有两项或以上抵押债务时,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拍卖或者变现等方式来覆盖各项负债。
在此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
首先,根据已完成抵押手续的时间优先级安排偿还顺序;
其次,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权益应置于尚未登记者之前得到清偿;
最后,如未进行过任何抵押登记,则按照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