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特指那些在生物学意义上具有血源关系的亲属成员。
这种血缘关系可进一步划分为直接血亲以及旁系血亲两种类别。
前者主要强调存在着直接亲人的关系,例如从自身向上数的亲身父母、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都可以被视为属于长辈的那一类直接血亲。
而从自身向下数的晚辈直接血亲则包括了亲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这几类与自我具有相同血统的亲属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从兄弟姐妹到伯伯、叔叔和阿姨,乃至侄子和甥子等平辈、长辈以及晚辈等所有这种类型的亲属,皆统称为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的是从自我向上推导出同一血脉来源的亲属群体,然后再向下推进三代的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