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未满法定年龄的童工以致其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负有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治疗的义务,同时必须肩负起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所有医疗及生活花费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雇佣童工这一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个月雇佣童工人数所对应的罚款金额作出的严格惩罚。对于各类主体或个人向不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介绍职业的情况,同样依据实际介绍人数进行为期五千元的罚款处理。倘若存在拐卖儿童至雇主处工作,或者强制儿童进行劳动,采用儿童进行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接触放射性物质、高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或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甚至雇佣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或者造成儿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等恶劣行径,相关责任人会遭到法律的严惩,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