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人组成的婚姻关系中,各自拥有对共同财产的公平处置权利;
然而,任何一方不经另一半同意而擅自转让、馈赠或处置共同财产给他人(尤其是第三者)的行为都需要引起警惕。
若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受到侵害的另一方应该保留追索该财产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举动,不仅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也还严重违犯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并且尊重对方这一基本义务。
正因为如此,在婚后私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被视为非法的、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