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录制方式,可以选择以录像形式呈现。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满足以下严格标准的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首先,作为遗嘱人,必须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所表现出的意思和意愿必须源自遗嘱人本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没有真实意图的表达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常见情形:第一种是通过威胁或压迫使遗嘱人形成被迫的遗嘱,第二种是欺骗、误导遗嘱人而导致的遗嘱内容,第三种是非遗嘱人生造的、人为制造的遗嘱,第四种是被篡改或者擅自修改过的遗嘱,以及第五种,在遗嘱人精神上处于混乱迷失状态时产生的遗嘱。此外,遗嘱人还需确保自身对于所处置的财物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支配力。最后,遗嘱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下面三类情况的遗嘱都是无效的甚至可能触及违法风险:第一类,与事实不符的遗嘱,例如其内容取消了缺乏工作能力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二类,未为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这将直接影响到胎儿未来的利益;第三类,违背法律规定的遗嘱,例如遗嘱内容存在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部分。遗嘱形式也应遵循法定要求进行选择,宪法赋予公民拥有选择采取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等不同形式来立遗嘱的自由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