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其与债权人或第三方经过协商达成签订协议以清偿债务的担保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担保物权所包含的交换价值而获得优先偿付的一种特殊物权形式。
这种意义上的担保物权主要由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几个类型构成。
值得指出的是,担保物权具有显著的从属性特征,当主导性债权进行转让时,作为附属担保权利的担保物权也必须一并随之进行相应的转移变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