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犯罪嫌犯尚未归案,但批捕程序仍可照常启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认定某名被拘人员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必须于拘留期内的起算之日开始往后推移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查批准逮捕建议书。
若情况特殊,可适度放宽提请审查日期至四个自然日之内。
针对那些选择在各地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参与团伙作案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所面临的批捕审核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天。
在具体实践中,自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建议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定。
如遇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刻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实施解押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应对该案件展开进一步侦破工作,且该犯罪嫌疑人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公安机关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之后,必须依法为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