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购买和销售小产权住房交易的各种情况所订立的契约并不需要必然判定为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此类交易发生于同属于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时,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其法律效力的肯定性评价;
而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相关组织及职能部门的许可并同意向故乡范围之外的人员出售房产的情形,同样也被予以认可;
相反,若无任何合法的授权程序就把住宅出售给了来自故乡之外的人员,那么这样的交易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需要视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