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人签署的汽车购买合同之有效性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如果行为人为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时,只要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这种代理行为即应视为合法有效。
其次,若此类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不论是在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还是代理权终止之后达成的,都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若这类合同获得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它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具备法律效应,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