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单位仅对员工签署劳务协议的行为,并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构建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签订劳务合同亦仅限于少数特定的场景,并不是任何时期或情况均适宜采用此种方式。
针对下列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与其签署劳务合同:
1.已经按期领取退休金的老年员工;
2.退休后重新受聘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士;
3.与其它单位已然存在劳动合同关联的兼职工人;
以及4.被企业内部安排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工龄较长的员工等等。
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相较于正式劳动合同中的权益,相对有限且难以保障。
倘若有用人单位表示愿意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替代更为严格的劳动合同制度,以此来规避自身应有义务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那么这不仅是违规的行为,而且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及其所保护的就业平等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