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协议中的经济赔偿金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各种奖金、津贴与补贴等货币之形式的收入。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支付准则,将依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累积时间,每满一周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加以定夺。
若服务时间已跨越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整年,则按照一年进行核算;
反之若未达六个月者,则给予该劳动者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而对于那些月薪超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之市级市政府针对本地区公布的上一财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水平的劳动者,其接受经济赔偿的标淮及期限将依据这一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制定,且附加条件为其接受经济赔偿的年限不应超过十二年。
至于本项中所提及的“月工资”则是特指劳动者在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所得薪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