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涵盖了抚养未成年人所需支付的一系列开支,例如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经费等等。
然而,在法律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法庭可能对于抚养费这个概念及其覆盖范围存在模糊认识,将医疗费和教育费独立于抚养费之外,这便导致在判决抚养费金额时出现判定失误。
具体而言,有些法院在判决中规定抚养人每月要按照其固定工资水平的20%-30%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然而在此基础之上,他们又额外判决了有关医疗费和教育费等其他费用的支出去向。
这样的判决方式,实际上等同于将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范畴以外,存在着概念之间种属关系不清晰的矛盾问题;
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这种判决不仅加大了抚养方承担抚养义务的经济压力,也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疑虑。
因此,我们认为这次判决并不恰当。
总的来说,抚养费确实应包含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为了能让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好成长的各种必需费用。
在正常情况下,抚养方每月需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给被抚养方,此项费用理应包含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在内的所有范围。
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