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购房过程中,在缴纳完首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抵押贷款无法审批成功,那么根据不同的原因将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当涉及到房屋购买合同的争议案件时,法院常常会优先考虑和执行合同中所明确列明的条款内容。倘若在此情形下,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则应依据以下原则加以判断处置:首先,如果因开发商未能满足销售条件而导致房屋无法通过抵押贷款审核,例如没有获取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的房屋尚未达到实际使用标准等,银行在审核时通常会因为这些因素而拒绝发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回首付款以及订金的请求,同时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次,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信用档案不够良好以至银行无法批准贷款,那么购房者将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第三,若无买卖双方法律规定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贷款延误、放贷金额削减甚至无法审批办理。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买卖双方一般需要签订附加合同或者订立相关协议,其中约定了两种可能性以供购房者自行选择:购房者可于一定时间期限内向开发商补足购房款项;或者购房者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若贷款申请超过此期限仍未得到补进,开发商便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