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房屋的赠与行为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除非赠与人能够清晰表达其意图,将某部分财产赠与给配偶中的某个特定人士。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应视为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合力拥有:
(一)男女双方的工资、奖金以及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
(二)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报和收益;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资产所得;
(四)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指定的特殊情况;
(五)其他应予以共同拥有的各项财产。
对于这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力,一律平等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