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居住并不暗喻着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散,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未有法律形式或书面文字进行明确约定,夫妇双方在这段时间内获得的任何财富仍然是被视为共同拥有的。
当他们最终走向离婚之路,对这些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将实行平均分割的方式。
然而,根据日常生计的实际需求以及财力来源等诸多因素,在具体的处理办法上,适度地有所差异也是可行的。
比如,对于处在异地分居的夫妻来说,在分割财务资源的时候,他们各自独立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就应该归属各自所有。
若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差距非常显著,那么,差值比例较大的一方就有义务以相应数额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