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得其应享有的到期债权,由此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并在其指示下,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应的债权,唯需注意的是,此种债权仅限于专属债务人本人的范畴。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其权益范围内。
此外,债权人如欲采取代位权措施,则其实际支付的费用需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