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制度的实施范围较为有限,主要是由于其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且未能获得政府援助的被告人。
相比之下,委托辩护则无此类限制,且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可使用。
另外,指定辩护的启动时间通常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而委托辩护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更早地介入。
此外,委托辩护的人员范围较之于指定辩护更为广泛。《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