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
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尽管经过两次
诉讼请求,法庭未必会准许
离婚;
然而,倘若符合以下特定情形,譬如:当事人在婚前故意隐匿自身病情、婚后又未得到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知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仍选择与其缔
结婚姻关系、抑或是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治疗,那么法庭则可能会判定双方
感情破裂,进而作出离婚审判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