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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否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中,并无强制性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众所周知,民法典并未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作出硬性规定,只需确保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够有效传达至另一方便可。
当一个相关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时,其必须将此消息通知到另一方手中。
此时,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便视为自动解除。
若另一方对此持有争议,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修改这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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