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做出了详细的论述:
1.夫妻双方在婚后动用共同资金置办房地产,无论房地产证件上是哪一方的姓名,都将被视为公共所有;
2.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的父母为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而婚后这对夫妇共同承担了其他供房和房屋装修的相关经费,那么这笔费用就会被认定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力,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此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当时的相应协议约定;
3.当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时,我们认为这个房地产应该根据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被视为他们按份公有所有,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特殊的协议或者约定的话,则应以这些协议为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